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志愿工作者章程
发布时间:2017-07-11 10:12: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吸收热爱文博事业、愿意在纪念馆为公众服务的人士为本馆志愿工作者。

第二章 志愿工作者

第二条 本馆志愿工作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心社会化公益事业,愿意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无偿为公众服务;

2、热爱文博事业,具有文博的一般基础知识;

3、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4、遵守本馆的规章制度;

5、身心健康。

第三条 本馆志愿工作者的吸收与招聘:

1、根据本馆工作需要,直接或应有关单位、社会团体的推荐,招聘志愿者;

2、本馆的志愿工作报名者与被推荐者必须经过本馆的考核,合格者方可接受招聘。

第四条 本馆志愿工作者的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年,时间从录取之日起计算。工作优秀者经本人申请并获准后可延长一年,延长次数不限。志愿工作者依据本人的意愿,亦可随时申明中断志愿工作。

第三章 志愿工作者的工作与管理

第五条 志愿工作者必须持有《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志愿工作者服务手册》记录每次活动情况,并经过本馆的确认,作为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志愿工作者的工作时间由有关部门与志愿工作者本人协商确定,一般每月工作一次,时间不少于3小时,除特殊情况外,商定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七条 本馆向志愿工作者发放胸卡式工作证,志愿工作者工作时必须佩戴此证。

第八条 本馆志愿工作者接受本馆相关部门的指导,并由该部门的指定人员负责与志愿工作者的联系。

第九条 志愿工作者在本馆的服务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语,注意礼节礼貌,仪态端庄,言行得体。

第十条 在本馆从事教育普及工作的志愿工作者必须参加本馆的业务培训,掌握文博的一般知识,以及与纪念馆教育相关的一般理论与方法;

第十一条 本馆为志愿工作者提供以下工作条件与优惠:

1、使用我馆提供的业务书籍及学习资料;

2、受邀请参加本馆举办的讲座及其它活动;

3、应邀参观市区博物馆及其它活动;

4、在校学生每次服务享有工作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工作表现优秀者在年终予以表彰,并记入《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志愿工作服务手册》;工作满三年的志愿工作者,根据本人意愿可发展为“宝山文博之友”会员。

第十三条 表现消极,影响工作者,本馆将劝其退出志愿工作者行列,表现与志愿工作者身份不符、有损本馆形象者,本馆将予以辞退,被辞退者不得再成为本馆志愿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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