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志愿工作者必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愿意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无偿为公众服务。
二、本馆志愿工作者的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年,时间从录取之日起计算。工作优秀者经本人申请并获准后可延长一年,延长次数不限。志愿工作者依据本人的意愿,亦可随时申明中断志愿工作。
三、志愿工作者必须将每次活动内容记入《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志愿工作者服务手册》,并经过本馆的确认,作为工作考核的依据。
四、志愿工作者的工作时间由所在部门与志愿工作者本人协商确定,一般每周工作一次,时间不少于3小时,工作时间变更,须经所在部门同意。
五、志愿工作者工作时必须佩戴本馆颁发的工作证。
六、本馆志愿工作者接受本馆相关部门的指导,并由该部门专人负责与志愿工作者的联系。
七、志愿工作者在本馆的服务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语,注意礼节礼貌,仪态端庄大方。
八、工作表现优秀者在年终予以表彰,并记入《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志愿工作者服务手册》。
九、表现消极、影响工作者,本馆将劝其退出志愿工作者行列;表现与志愿工作者身份不符、有损本馆形象者,本馆将予以辞退。被辞退者不得再度成为本馆的志愿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