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中国事变纲要 (1937年12月24日日本内阁会议决定)
发布时间:2017-07-15 19:38:16

事变爆发以来,帝国政府切望南京政府迅速放弃其抗日容共政策,与帝国合作,对东亚之安定做出贡献,若南京政府有所反省,则当与之共谋收拾时局,但南京政府仍标榜长期抵抗,毫无反省之意,帝国的占领区域随之扩大,必须迅速加以处理。有鉴于此,今后不一定期望与南京政府谈判成功;一面另行考虑收拾时局,一面对事态的进展做好准备,与军事行动互相配合,以应付南京政府的长期抵抗。为此,在华北和华中方面根据以下方面加以处理。
  在适当的机会,向中外阐明以上要旨。

  一、处理华北的方针
  在华北,以增进中国民众的安宁和福利为政策的要点,政治的目标是建立防共亲日满的政权,经济的目标是建立日满华不可分割的关系。在指导时,加以谋求促进,逐步扩大和加强这个政权,使它成为重建新中国的中心势力。
  然而,在于中央政府的谈判得到成功时,根据和平条件,将上述新政权予以调整。
 (甲)政治领导方针
  1、华北新政权,不仅要使它取得在华北的信誉,并且要使它取得在华中、华南方面的信誉,这一点极为重要。为此,指导方针如下:(1)作为上述政权的首脑,要网罗在全中国有信誉的人才;(2)上述政权要具备适应新时代的组织;(3)要有足以号召全中国的主义和纲领;(4)我方对于上述政权的领导,只在制定政策大纲方面由日本顾问进行内部领导,不安排日系的官吏对行政的细节进行指导和干涉。
  2、华北新政权所包括的范围,由军事行动进展的程度而定,但大致定为河北、山东、山西三省与察哈尔省的一部分;取消冀东自治政府,使之与新政权合并;察南及晋北两自治政府,则待机与新政权合并。
  并使上述新政权,与蒙古自治政权保持密切的联系。
  3、指导方式:目前为了避免与第三国发生纠纷,租界,不去碰它,但租界外面,在建立新政权之前,就要完全具备邮政、电信、税制、路政等的行政组织。
  海关,另加考虑。
 (乙)经济开发方针
  1、为了加强日满经济的综合关系,开发华北经济,以确立实现日满华合作共荣的基础。
  为此,使中国当地资本和我方的资本和技术结合起来,开发、扩充经济的各个部门,设法维持秩序、安定民众生活,并由助于扩充我方在日满两国方面的广义的国防生产力。
  而在实行开发时,采取措施,尊重日满和华北的国际收支平衡,和物质供求的调节,不误缓急;力求由中国方面出面,不使产生经济压迫之感;同时,重视妥善地运用国策,不负我全体国民的期待。 
  2、为了开发和统制华北经济,设立一个国策公司,它是以体现举国一致的精神和动员全国产业的宗旨而建立的组织。
  关于主要交通运输事业(包括港湾和道路)、主要通讯事业、主要发电送电事业、主要矿产事业、盐业和利用盐的工业等的重要产业,由上述公司开发、经营或者调整。
  关于上述公司的经营,一方面要适应日满两国的重要产业计划,一方面必须经常顾及我国实际情况,注意轻重缓急。
  上述重要产业以外的事业,除有特别的事由外,不加以特别的统制。
  3、在开发华北经济时,力求利用中国方面的资本,同时设法与中国方面的企业进行协商。
  4、对第三国在开发华北经济方面的适当投资,应予承认。在情况允许的范围内,尊重各国在华北的原有经济权益。
  5、一方面设法使日满与华北的贸易关系密切起来,一方面适当地调整第三国对华北的贸易。
  6、使当地政权对改良农业、治水和水利、造林、合作社等,逐步进行必要的建设。
  7、有关华北的原有事业而属于重要的产业的,根据本方针加以整理或调整。
  8、把目前可以立即着手的事业,根据本方针,以整理或调整为条件,迅速开始采取措施。
  9、谈判开发华北经济的对方,目前规定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治安维持会或其联合会,以及局部地区性的政权。

  二、处理上海方面的方针
  (一)军事的占领区域内,考虑在时机成熟时,建立与华北新政权有联系的新政权,但目前由治安维持会以及因需要而组成的联合会,负责维持治安。
  (二)对于租界和租界周围的方针和政策,另定之。
   处理租界周围的方针
  (甲)行政
  关于租界周围,为协助将来租界周围的发展,并考虑建立租界的安全保障组织,根据以下要点,加以处理。
  1、除租界周围即租界及越界筑路外,以大上海市管辖区域为特别市。
  2、特别市的行政,由中国人市长加以掌管。
  但在特别市,设置辅助市长进行一般行政指导的日本人顾问。顾问的权限另定之。
  3、为了施行特别市的警察行政,设置特别警察部。
  警察部长以下的首脑,由中国人担任,但为了与首脑协作,设置相当的人数的日本人顾问。顾问的权限另定之。
  必要时,也考虑采用外国人顾问。
  中国警官人数和武装,另定之。
  对特别市内的日本人的警察权,由总领事馆警察管辖。
  4、特别市的财政,除旧上海市征收的各种税收以外,以接收或新设的特别市范围内的税制、电讯、邮政等旧南京政府直辖机关所得的各种收入加以维持。
  5、将来(预计在建立华中新政权时),把特别市全部作为开放港市,承认外国人的居住、营业以及土地所有权或租权(目前希望解决有关日本人的地产悬案)。
  (乙)规定帝国经济权益的计划
  目标以上海为据点,确立帝国向华中方面经济发展的基础。作为具体的计划之一,规定以下措施:
  1、以租界周围地区(即除了租界和越界筑路以外的大上海市管辖区域)为特别市,由我方掌握特别市内电话、电力、电灯、自来水、煤气、电车、公共汽车等各种公用事业的实权,并加以经营。为了经营或调整有关以下[上]各项的事业,设立国策公司。
  关于上述国策公司的资本,在无碍于其目的的范围内,设法利用当地资本。
  对于特别市和租界内日本中小企业家的贷款,以及对于日本人在租界内取得不动产的贷款,在可能范围内迅速另作考虑。
  2、特别市内的旧中国官方机关和土地、建筑等,全部由我方接收,加以适当利用。
  但特别市当局在行政上所必须的东西,则听其使用。
  3、作为上海附近和日本各地、华北、满洲国之间的通讯、运输、航空的联络基地,尽量利用特别市地区,目前实行以下措施:
  (1)使适当的轮船公司等利用虬江码头、招商局码头等。
  (2)将来,要管理和运用上海方面实际取得的有线、无线(包括广播)通讯所必需的各种设施。
  (3)管理并运用龙华飞机场,作为联系上海和福冈之间的飞行基地。
  取得虹桥及远东飞机场的管理权,将来有助于制定日华航空联络上的实质性的权益。
  (4)在特别市地区,建设大市场,对租界供应鱼类、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目前考虑利用上海市鱼市场等,并准许小型船舶在港口自由出入。)
  (5)目前可以立即着手的事业,以成立国策公司时予以适当整理或调整为条件,迅速开始采取措施。
  (6)关于规定以上经济权益的谈判对方,目前是治安维持会或局部地区性政权。
  (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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