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章程
发布时间:2015-08-13 13:54:00

 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

第二条 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的法定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号。

第三条 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的法定代表人为纪念馆馆长。

第四条 上海市淞沪抗战纪念馆是由上海市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属国有纪念馆。是为宣传和教育为目的,收藏、研究、展示和宣传淞沪抗战历史,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五条 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其使命是通过收藏、保护、研究丰富的馆藏淞沪抗战文物史料,大力宣传弘扬淞沪抗战的勇于牺牲、顽强抵御的精神。2014年8月被国务院命名为首批80家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之一,是上海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上海党史教育基地、上海市志愿者服务基地,2015-2016年度上海市文明单位,国家国防教育示范基地,国家巾帼文明岗

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的组织与行为、纪念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机构

 

第七条 为加强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的领导,进一步发挥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上海党史教育基地、上海市志愿者服务基地的作用,成立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宗旨是协调和解决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在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发挥成员单位各自资源优势,支持纪念馆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宝山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纪念馆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由宝山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任命。

第九条 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下设事业发展部、文史研究部和宣传展示部3个部门。

第十条 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的重大决策由馆长办公会决定,纪念馆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馆长办公会议根据纪念馆宗旨,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通过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纪念馆建立的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纪念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 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纪念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十六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七条: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在规定编制内,按国家相关规定公开招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九条: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各类岗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与培养,提升队伍素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实行事业会计制度,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纪念馆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职工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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