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淞沪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和无偿向淞沪馆捐赠,捐赠财产包括藏品、实物、劳务、服务等。
第三条 捐赠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同时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淞沪馆受赠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六条 淞沪馆成立接受捐赠办公室,人员由本馆领导、事业发展部、财务室、文物保护管理部组成,办公室设在文物保护管理部。
第七条 淞沪馆接受捐赠,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捐赠人向淞沪馆提出捐赠意愿,与文物保护管理部联系。
(二)淞沪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捐赠人可以与淞沪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
(三)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淞沪馆,捐赠藏品的由文物保护管理部按协议及清单保管受赠藏品,捐赠劳务和服务的由事业发展室按协议接受并协调安排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四)淞沪馆向捐赠人出具有效凭证、捐赠证书或荣誉证书。
第八条 淞沪馆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藏品,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藏品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九条 根据文物定义双方认为捐赠藏品属文物,由淞沪馆聘请有资质的专家鉴定,确属文物的,在使用时注明捐赠人信息。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淞沪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