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日华和平谈判日本事项给德国驻日大使的复文
发布时间:2017-07-15 19:37:40

(1937年12月11日日本内阁会议决定)

本大臣对本月七日大使阁下向本大臣口头说明,并通过当天的备忘录所表示的贵国政府对日华事变直接和平谈判的善意关心,并对贵国驻中国 大使的努力,表示 感谢和钦佩。但是 ,鉴于最近战局的迅速发展,情况大有转变的趋势,帝国政府将提出如下的基础条件。如 中国 方面总的承认这样一个媾和原则,向帝国政府表示乞和态度,则帝国准备答应开始进行日华直接谈判。如果不接受上述原则,遗憾的是,帝国不得已将站在和以前完全不同的新观点上 处理事变。此意希予鉴察为荷。

基本条件如下:

一、中国应放弃容共和反抗日满的政策,对日满两国的防共政策予以协助。

二、在必要地区设置非武装地带,并在该地区内的各个地方,设置特殊机构。

三、在 日满华三国间,签订密切的经济协定。

四、中国应对帝国赔款。

口头说明:

(一)中国 应表现出有实行防共的诚意。

(二)中国 在一定 的期限以内,派遣媾和使节到日本所指定的地点。

(三)我放考虑大体上在本年度内答复。

(四)现在,蒋介石对向他秘密提出的这些原则已经表示了承认的 意思,希望德国方面不要劝告日华双方停战,而劝告日华直接谈判。

(五)为了回答德国大使的提出的问题,我方再加以考虑将秘密提示的这些原则改为更具体的条件,现抄附如下,以供参考。(极密)日华媾和谈判条件细目:

一、中国正式承认满州国。

二、中国放弃排日和反满政策。

三、在华北和内蒙设置非武装地带。

四、华北在 中国的主权之下,为实现日满华三国的共存共荣,应设置适当的机构,赋予广泛的权限,特别应实现日满华的经济合作。

五、在内蒙古,应设立防共自治政府,其国际地位与现在的外蒙相同。

六、中国确实采取防共政策,对日满两国的防共政策予以协助。

七、在华中占领地区,设置非武装地带;在上海市地区,日华合作,负责维持治安和发展经济。

八、日满华三国,在资源开发、关税、贸易、航空、通讯等方面,应签订必要的协定。

九、中国对帝国赔款。

附记

(一)在华北、内蒙和华中的一定地区,为了起保证作用,应在必要期间内驻扎日本军队。

(二)在日华间签订有关以上各项协定后,开始签订停战协定。

如中国政府诚心实行以上各项约定,对我方的日华两国合作互助的理想采取真正合作时,帝国在此声明,不仅取消以上约定中的保证条款,并进一步准备对中国的复兴和国家的发展、国民的要求,衷心地进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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